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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2013-05-03 20:02:08    来源: 武汉市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0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孵化器公司”)的孵化和服务功能,加大对入孵企业的科研项目和创新人才的扶持力度,解决科技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培育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决定设立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鄂科技文2011[111]号)以及《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孵化器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是一种孵化、鼓励科技人员初期创业的专项基金,通过引导性投入,为技术创新项目、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咨询服务,使其发展壮大。
第三条 种子基金主要来源于孵化器公司自有资金,总额200万元。
第四条孵化器公司企业服务部是种子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计划,并对种子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五条 种子基金的资助对象是进入孵化园区进行创业孵化的初创科技企业。
第六条 种子基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必须在孵化器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是属于发展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
    3、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孵化器公司产业发展定位,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4、企业申请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项目研发配套资金。
第三章 资金资助方式
第九条 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借款资助或入股,借款资助偿还期限一般为1年,利息根据银行当期借贷利率计算;入股资助项目保证3年内能收回股本,具体条款由孵化器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条 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以企业申请为主。对于科技创新研发的借款资助项目,原则上种子基金在整个项目投资中所占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于入股项目,入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占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不超过50%。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初创科技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申请时,企业必须向孵化器公司企业服务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种子基金使用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技术报告、专利证书、成果鉴定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5、项目预算报告和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相关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6、其他与申请种子基金有关的资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第十二条 孵化器公司企业服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受理和筛选:
    1、对入孵企业申请种子基金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向申请企业详细说明种子基金的资助方式、运作与管理事项等。
    2、组织五人以上的技术、专利、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运作模式、市场前景、财务状况评价等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
    3、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上述资格条件确认意见、调研报告、评审报告一并提交孵化器公司董事会。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资助项目经孵化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院领导批准后,与申请企业签订资助协议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获得种子基金资助的企业或项目,孵化器公司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将调研分析的情况上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毕,由承担项目的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并递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资金使用决算报告,孵化器公司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种子基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项目投资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如确属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失败,清算后基金损失报财务部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如确系人为因素造成种子基金项目失败的,将依法追究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孵化器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对情节严重的,可诉求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1、种子基金承担项目企业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的;
    2、种子基金项目停止开发和生产活动的;
    3、种子基金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
    4、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的;
    5、经调研、论证确定种子基金项目无明确发展前景的;
    6、未能通过验收或不配合孵化器公司开展工作的。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的义务
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应根据协议书要求定期向孵化器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并应积极配合孵化器公司的走访调研及种子基金的使用监督工作,对违反本办法十七条规定的项目承担企业,将被停止申请使用资格。同时,孵化器公司将按合同规定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