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孵化器公司”)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是以孵化自动控制领域或节能环保产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宗旨的专业孵化器,主要功能有: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测试、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设施,提供政策、管理、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二章 孵化器职能
第三条公司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功能设施齐全的孵化场地(详见孵化器《房屋租赁合同》);
二、根据乙方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助落实有关的优惠政策;
三、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年检、变更,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有关手续;
四、协助项目申报、成果鉴定、专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
报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五、协助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提供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协助入孵企业疏通融资渠道,开展资金与项目的嫁接服务;
八、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相关服务;
九、提供科技信息查询服务;
十、提供会议、展示、报告等场地服务和相关会务服务;
十一、提供代发、打字、复印、传真等文秘服务;
十二、提供孵化区域内清洁卫生、保安等物业服务。
第三章 入孵对象及义务
第四条入孵对象主要是从事自动控制领域或节能环保产业,且持有待转化成果的科技人员、各类初创型中小企业或科研开发机构。
第五条本着打造专业化、网络化孵化器的目标,经集体研究,将本孵化器定位为自动控制产业专业型孵化器,今后将在计算机辅助应用、电控、数控、光机电一体化等领域吸纳初创型科技企业入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进能为入孵企业提供配套专业服务的银行、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技术成果转让、企业管理咨询机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技技术信息查询机构等科技中介机构。(注:这些中介机构根据公司发展情况适当引入,不作为孵化企业。)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园区创办企业:
一、企业经营方向符合孵化器产业发展定位,即属于自动控制领域或节能环保产业的初创科技企业;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取得法人资格且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
三、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入驻企业研发项目即要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又要符合孵化器公司的产业定位,且项目技术含量高,有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化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产权(含知识产权)明确;
五、在孵企业团队具有较高的素质和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
六、有与企业研发、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或支持项目研发的合法资金;有与企业研发、生产相适应的硬件设备;
七、企业研发及生产过程无环境污染。
第七条入孵企业应尽责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孵化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与孵化器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四、及时准确的地向孵化器公司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孵化器公司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五、入孵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六、积极参与孵化器举办的项目推介会和信息交流会;
七、未经孵化器公司同意,入孵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经营范围和孵化场地用途。
第四章 批准程序
第八条申请入驻孵化的企业(入孵项目承担企业)或个人向企业服务部递交以下材料:
一、《入孵申请表》;
二、申请者属企业的提供:《商业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人身份证明、上一年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者属个人的提供:《科技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创业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创业者个人简历表》(含创业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最高技术职称复印件);
四、其它有关材料:如企业资质证明、产品认定书、成果签定、专利证书等。
第九条受理
企业服务部在受理申请明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入孵申请表》、《科技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创业者个个简历表》或《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及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在公司,并登记在册。
第十条审批
在受理入驻申请后,企业服务部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总经理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必要时提交股东会讨论或经专家会审,7个工作日内批复,移交企业服务部办理入孵手续。
第十一条办理入孵手续
申请者在接到入孵批准通知后,可到公司的相关部门办理以下入孵手续:
一、企业服务部根据企业类型和需求分配孵化场地,负责与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孵化协议;
二、财务部负责收取相关费用;
三、企业服务部协助企业正式入驻;
企业服务部协助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工商注册、设立银行资金账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等企业设立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入孵企业享受免费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的优惠。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可安排25㎡的单元式办公场地,且符合孵化器产业定位的,可享受房租优惠;按租金的50%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孵化器设立了300万元的种子基金,入孵企业可就项目研发申请孵化器公司的种子基金,孵化器公司根据其项目的科技含量及研究开发的价值确定支持额度,一般在5~30万元以内。
第十五条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入驻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伪造或能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经评审认定合格后,提供相应工作场所,并免半年租金。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企业,公司有权终止孵化协议: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公司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五、未能在孵化园区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
六、未按规定交纳应缴服务费用。
对于违规孵化企业,责令整改无效者,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七章 入孵企业的毕业、延长孵化与终止孵化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孵化期为3~5年。
第十八条入孵企业入孵期满三年,具备以下至少两项条件,则达到毕业标准: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且营利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主导产品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如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第十九条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及毕业手续办理
一、公司主要根据与入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
合同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并根据毕业条件认定企业是否达到毕业。
二、入孵企业时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
1.孵化毕业申请书;
2.经营状况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在孵期间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团队名录册;
4.其他证明材料。
三、毕业企业申请企业材料要求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报
送,经核准后,准予毕业,迁离孵化器。
四、孵化器授予毕业企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延长孵化与终止孵化
一、第三年最后一个季度前未向孵化器公司提出“毕业申请”,或申请后经评审未能达标的企业,但前景不好,不宜继续孵化的,劝其终止孵化。
二、对于市场前景特别好,三年内无法完成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延长孵化期,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在延长期内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