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科院孵化器)为提升对在孵企业创业扶持的力度,加大工科院孵化器内双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鼓励和支持在孵企业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报双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的认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精神,结合工科院孵化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科院孵化器企业培育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是工科院孵化器设立的,用于资助和奖励科技型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申报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双软企业的专项资金。培育资金的使用,坚持目标明确、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培育资金来源于工科院孵化器管理经费,由工科院孵化器股东会批准设立。
第四条 培育资金使用由董事会负责审核批准,行政部负责协助在孵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企业认定,受理培育资金资助申请、进行培育资金日常管理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额度
第五条 培育资金支持工科院孵化器内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企业认定的在孵企业,毕业企业不适用。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双软企业是指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获得双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七条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认定的在孵企业,由培育资金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复核或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孵化器培育资金资助的企业,向孵化器行政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科院孵化器企业培育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企业须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报孵化器行政部,经孵化器行政部签署意见后,报孵化器总经理审核,最后由孵化器董事会审批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申请企业公示期届满后,予以正式立项,并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培育资金能有效用于企业研发活动,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获得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每年向孵化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认真完成国家、省、市、区的统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科院孵化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